我国行业协会经济法主体地位研究|k1体育娱乐平台
发布时间:2024-12-11 人浏览
本文摘要:我国行业协会经济法主体地位研究一、我国行业协会不存在的问题 据统计数据分析,累计至2015年底,中国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中行业协会的数量已超过9万。
我国行业协会经济法主体地位研究一、我国行业协会不存在的问题 据统计数据分析,累计至2015年底,中国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中行业协会的数量已超过9万。由此可见,行业协会的发展渐渐发展壮大,实力大大强化,在社会经济调控方面所起着的起到和影响也日益明显。
然而,很多问题仍普遍存在于行业协会中。 1、定位不明 在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随着权利市场经济的渐渐发展,行业协会很快发展壮大,致力于执着社会公共目标,它们的影响更加大,沦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然而,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虽然早已可行性奠定,但是在实践中过程中,行业协会主体定位不明的现象却十分广泛。行业协会最初由政府主持人重新组建,大多数依附于行政主管部门,具备很强的行政特点。
行业协会在处置行业协会内外部各种关系时,扮演着的角色就不会经常出现频密切换的现象。但是行业协会从部门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并无变化,实质上依然是政府属性。
2、缺少程序上的维护 行业协会数量大大减少,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权利的救济途径相当严重缺少,造成行业协会无法有效地的继续执行经济调控权。我国《社会团体注册管理条例》规定注册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本文由毕业论文网http://www.lw54.com收集整理、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能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本条规定虽然具体了对于行业协会权利的维护,但并没具体明确的救济途径。法律不存在的现实意义在于贯彻的可操作性。因此,法律应该具体行业协会程序维护的涉及规定,增进行业协会长时间充分发挥大力起到。 3、法律法规迟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结社自由的规定,因此,我国行业协会就有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合法地位。
国务院施行了《社会团体注册管理条例》,此条例是目前我国关于行业协会法律规范位阶最低的,但即便是位阶最低的法律规范也只是行政法規。本条例所指的是社会团体还包括行业协会,但不仅仅限于行业协会,因此对于行业协会的经济法特殊性并没加以区分。 因此,我国现行的行业协会缺少全国性法律,法律制订相当严重迟缓;各单行条例零散;内容十分不完全一致。这样的法律缺失造成行业协会在实际运营中无法具体职责,无法起着规范市场的起到。
二、确认行业协会经济法主体地位的必要性 在这种社会体系中,行业协会搭起起了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桥梁,通过介入这种桥梁可以转变命令式的调控模式,使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有效地的联合起到于经济社会,使经济运行更为合乎经济规律。 1、经济发展的必须 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大发展,单个的社会经济主体早已无法已完成经济活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更加大。
另外,随着竞争白热化程度的渐渐激化,欺诈宣传不道德、侵害商业密码不道德、指责商誉不道德等不正当竞争不道德也随之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是由单个经济主体无法解决问题的。为此,构成需要代表整个行业共同利益的的组织势在必行,行业协会也就应用于而生。 2、政府转变职能的必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必须完备的经济体制,这就必须政府转变职能,增加对于市场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自律能动性。
但是,我国长年的计划经济,经济主体早已习惯于倚赖政府处置公共事务,想改变政府职能不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因此,政府转变职能必须需要替换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的组织经常出现,具备公共性质的行业协会是需要替换政府的最合适的自由选择。
3、经济调控主题发展的必须 经济调控主体还包括国家和市场,传统的二元模式是两者矛盾,这种二元模式更容易经常出现两种情况:一、政府全能型。这种情况是政府全权负责。随着国家与社会之间对应关系的构成,社会参予到了国家决策权及其实行过程中,但是,个人和社会并没共享到集中于在国家手中的政治决策权,也不需要在机制上对国家决策权充分发挥大力影响。
二、政府懦弱型。这种情况是政府没实际权力。最典型的实例是美国1929年的经济大萧条时的哈定柯立芝胡佛三届政府懦弱局面。
政府对于经济几乎是无能为力,最后造成美国经济的相当严重衰落。因此,为了减轻政府市场传统关系的弊端,行业协会的经常出现将不会有效地的解决问题经济流失的问题。它需要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搭起一个桥梁,起着缓冲器的起到。
三、完备我国行业协会经济法主体地位的途径 1、强化机制方面的建设 完备机制建设不利于行业协会的长时间发展,确保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理应的起到,可以从运营、竞争、公众参予等方面强化机制建设。首先,运行机制方面。创建筹集资金机制,规范行业协会资金筹集途径,从会费、社会捐款、政府投资和企业赞助商等方面招揽资金,以程序完备筹措机制,确保充裕的资金;创建财务审查机制,行业协会除了成立内部会计审查之外,还应该定期聘用社会合乎资质的专业审核机构对协会财务状况做到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和政府部门公开发表,拒绝接受监督。其次,竞争机制方面。
行业协会对于本行业的实际情况了如指掌,在长年的运作监督过程中,构成了更为相同的指导策略,这种对某行业起着推展起到的策略往往不会沦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最重要参照,比如说如果行业中只不存在一个行业协会,那么政府理解经济动态的来源就仅有一个途径,这样不仅参考性严重不足,更加最重要的是真实性缺乏,为此,不应希望行业中创建多个行业协会,确保每个行业协会都参予竞争,增进行业协会有序发展,为经济发展获取不利的策略引领。最后,公众参予机制方面。应该容许并引领社会成员参予行业协会的决策,规范行业协会政策听证会制度,招揽社会公众参予,不利于增进公平有序的经济运行。 2、完备行业协会法律 应该尽早制订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法律,即《行业协会法》。
《行业协会法》是关于行业协会的全国性的基本法律,在本法律中应该规范一切与行业协会有关的规范,例如,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行业协会的正式成立运作,行业协会的权利义务等。首先,关于行业协会主体资格的规定。
通过法律规范使行业协会与民事主体、行政主体互为区别,并在法律规范中具体行业协会的成立条件、运行机制、成员构成、资金来源等。其次,《行业协会法》不应规范行业协会的权利义务,还包括规章制订权、争端解决问题权、监管权等,使我国行业协会具备独立国家行使职权的资格,促成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调控经济的功能。最后,程序诉讼方面。
一方面,《行业协会法》不应规定行业协会拥有社会监管权,政府不得随便干预,当行业协会权利受到侵害是,可以向法院驳回诉讼;另一方面,行业协会的调控不道德显著伤害社会成员利益时,彰显社会成员可以针对行业协会的不道德向法院托控告。 行业协会是创建在市场经济双重缺失的基础之上的,不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于政府与市场间的桥梁起到,推展行业协会更佳更加有序的发展,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刊登请求标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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